把握好促進與規范并舉、稅收法定與靈活調整并存、征管質效與征納成本并顧等原則,突出問題導向,推進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研究和設計工作。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中央財辦權威解讀為“研究與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促進和規范數字化、綠色化發展”。筆者認為,在這一大方向下,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不等于數字經濟稅收制度
按照國家統計局口徑,新業態指順應多元化、多樣化、個性化的產品或服務需求,依托技術創新和應用,從現有產業和領域中衍生疊加出的新環節、新鏈條、新活動形態。例如,跨境電商、共享和零工經濟等。
新業態相關研究應契合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我國產業變革及其衍生的新就業形態的發展趨勢,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也不能簡單地歸為理論界與實務界近年來一直呼吁研究的數字經濟稅收制度。
結合已有理論成果及稅制實踐看,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可能涉及以下議題:1.稅制結構的內在調整與優化,如健全直接稅體系;2.稅收制度的適配性調整乃至局部性變革,如完善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稅收支持政策、規范經營所得稅收政策、完善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機制、完善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稅收制度等;3.財稅體制改革對我國區域稅收分配乃至空間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影響;4.國際稅收改革可能帶來的同新業態相關的國內流轉稅、所得稅及財產行為稅改革;5.稅收征管的高效智能征收和分類精準監管。
突出問題導向,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需要
筆者認為,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應立足“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優化稅制結構”這一深化稅制改革的總體定位,服務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宏觀調控制度體系等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需要。在具體研究過程中,宜把握好促進與規范并舉、稅收法定與靈活調整并存、征管質效與征納成本并顧等原則,突出問題導向,推進稅制研究和設計工作。
順應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趨勢,優化稅制結構。隨著產業結構高度化和市場分工精細化的程度不斷加深,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分量更加突出,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得到大規模使用,且這些要素在創造社會價值時更加依賴思想創意型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勞動者。反映在稅制結構上,可能表現為所得稅在總稅收收入中的占比、個人所得稅收入在所得稅總收入中的占比的進一步提高,以及流轉稅收入中來自服務業的占比的提高,數據要素對稅收收入整體貢獻度適當提升。為順應這一趨勢,應以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改革為重點,系統研究稅制結構的整體優化,兼顧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目標。
穩步推進稅收制度適配性調整,系統研究數據課稅政策。筆者認為,“相適應”一詞意味著當前新業態發展尚未給現行稅制體系帶來顛覆性沖擊。適配性調整并非漫無目的的改革,而是應聚焦已明確的改革任務穩步推進。例如,聚焦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完善發展服務業體制機制、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等改革任務中,同新業態發展直接關聯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給予稅收支持政策。又如,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目前適用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所得以定期定額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執行的核定征收政策,繼而全面規范經營所得稅收政策。再如,在落實《決定》部署,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應探索將數據要素作為課稅對象內嵌于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制設計中。對于是否單獨開征“數據資源稅”,筆者的觀點是,現階段我國稅制足以涵蓋不同數據交易類型和流轉環節,出于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穩定稅制結構的考量,短期內僅對稅制作適配性調整即可,不宜考慮開征新的稅種。
遵循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定位,研究區域稅收分配的可能方案。隨著新業態的發展,現行按生產地原則實施的所得稅、增值稅稅收分配機制面臨稅源與稅收背離的挑戰,由此引發一些地方政府違法違規給予財政獎補、出讓土地等優惠,形成“內卷式”惡性競爭,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深化分工協作、促進充分競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對此,部分學者建議調整區域稅收分配機制,提出生產地與消費地兼顧分配法、消費地分配法、人口比例分配法、域外銷售原則分配法、降低增值稅稅率并開征銷售稅等若干方案,這些方案的調整依賴于精準的統計核算,將直接影響地方自主財力和地方積極性。筆者認為,在選擇和設計具體的區域稅收分配方案時,應遵循《決定》明確的“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定位,以“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優化共享稅分享比例”為方向,還要對《決定》提出的“完善產業在國內梯度有序轉移的協作機制,推動轉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加強產業活動單位統計基礎建設,優化總部和分支機構統計辦法,逐步推廣經營主體活動發生地統計”等內容加以系統研究,做好政策統籌協調。
完善足以應對國際稅收規則變化的國內稅收制度。涉及新業態的國際稅收規則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與二十國集團創設的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包容性框架、聯合國國際稅務合作專家委員會形成共識的國際稅收改革方案,以及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層面形成共識的電子商務及關稅協調方案。例如,“雙支柱”國際稅改方案、《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12B“自動數字化服務”條款、15項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等,這些改革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關稅領域。二是由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海關組織等國際組織通過稅收征管論壇、碳減排方法包容性論壇等平臺發布的不具約束力的指南、建議等文件。例如,《國際增值稅/貨物勞務稅指南》《共享和零工經濟中平臺運營商對相關銷售者信息報告的示范規則》等,這些文件會被部分國家或地區陸續引入其國內稅收立法實踐中,可能對我國新業態全球化布局產生影響,同時也可能為我國建立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提供有益借鑒。三是逐步上升到國際層面討論的有關新業態發展的稅收改革議題。例如,無固定辦公地點的“數字游民”或跨國工作的“遠程用工”等新興用工模式對個人所得稅征管帶來挑戰。筆者認為,對于上述涉及新業態的國際稅收規則改革或討論,不能“照單全收”,應精準把握全球產業變革趨勢,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因地制宜地做好長期性、跟蹤性研究,穩妥推進國際重點改革事項的國內法律制度轉化。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更好促進和規范新業態發展。新業態帶來商業流程、服務模式、產品形態的創新,其鮮明特征是數據要素化、行業邊界和交易性質模糊化、自然人納稅主體顯著增加且更加分散。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加快推進稅收征管法修訂,在平衡征納雙方成本、保護涉稅數據隱私的前提下,建立第三方涉稅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拓寬數據來源、提高數據質量,進一步增強稅務執法剛性和精準性;另一方面,把海量數據資源和強大算法算力作為核心競爭力,針對新業態個性化服務的突出特點,以數據深度應用提升稅務管理、稅費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并聚焦重點稅種、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事項、重點人群等強化稅務監管,著力提升稅費征管質效,切實為新業態健康規范發展營造良好、公平的稅收環境。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務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